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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签下“三年不育”合同
时间:2005年9月7日9:39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官司。金州某皮革厂的柳刚(化名)因为拒绝写检查而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开除。尽管金州区劳动仲裁部门判皮革厂败诉,但厂方还是以柳刚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又将柳刚告上法庭。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像柳刚这样遭遇单位用工霸王条款的人很多,劳动仲裁部门每年都要受理不少类似的案件。 
  
  合同标注试用期无薪水 
  小王是去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一次招聘会上,他与一家小型私营企业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上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而且还特别标注了试用期内无薪水这样的霸王条款。在他干满3个月后,单位有以他是应届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又延长试用期限3 个月。小王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只好忍气吞声。 
  劳动仲裁部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三年不准女职工生育 
  31的崔小姐在大连市某银行工作,她的父母和公婆都劝她趁着年轻,赶快生个小孩。否则再过几年,岁数大了想要孩子,对大人和小孩都不利。崔小姐虽然也很想要个小孩,但是她却不敢生。因为,她去年应聘到银行的时候,曾签下了这样的合同“禁止三年内生育”。银行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除了在合同中做此规定外,这一霸王条款更多是以“双方默认”的形式隐形地存在,即双方默认“如果想生孩子就别干了”。这给女性维权带来了更大难度。 
  劳动仲裁部门:该条款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如果这一条款写入了劳动合同,则该条款无效,对签约的劳动者没有约束,企业不能据此解雇或处罚怀孕生育的女职工。 
  
  专家说法 
  记者与大连市戚秀玉职业介绍所所长戚秀玉取得了联系,她告诉记者应聘者在签订用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一下是否是劳动局统一版本的劳动合同。因为只有劳动部门认可的正规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遭遇招聘霸王条款,一定要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解决。 

 

 

 来源: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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