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先生将临街门市房出租给刘女士开小吃部,双方约定租期为二年。刘女士承租后,为了经营需要,将原来房屋的卫生间由一个改变成二个。张先生在收取第二年租金时发现房屋结构被改变了,便认为刘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做法不妥,当即要求刘女士将房屋恢复原状。
而刘女士则认为;房屋在租赁期内,自己按照约定交付房租,改变结构是为了经营需要,而且这种改变并没有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安全。
双方陷入僵局后,张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刘女士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认为;本案涉及是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内,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223条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刘女士在未征得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承租房的结构,其行为已侵犯了张先生的财产权利,张先生要求刘女士将出租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是正当、合法的。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 电话:8114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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