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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雇员工
时间:2005年8月19日9:56

柏律师讲劳动法

  未签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雇员工[案情简介]

  2002年3月,赵先生被某化工企业录用,但是企业始终未与赵先生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0月,企业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赵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并无过失,企业解雇自己没有根据,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企业却称,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什么理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补发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律师点评]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柏卫东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无需理由随时解雇员工;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本案当事人虽然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均是法定的,因此该企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便可以无需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与赵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又无正当理由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赔偿赵先生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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