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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东留钥匙”看维护房屋租赁的“交易安全”
时间:2005年6月24日11:2

      近日,笔者接待了当事人张某,他因留有自己出租房屋钥匙而与承租人李某发生了财产丢失赔偿方面的争议。他向律师咨询:“房东留有出租房钥匙是否违法,是否对承租人构成了侵权?” 
  张某首先坚持认为自己应当留有出租房的钥匙,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并向律师陈述了他的三点理由: 
  1、若把全部钥匙交给承租人而房东不保留的话,房东就会有些放心不下。如果承租人恶意破坏出租屋,自己却毫不知情,这对房东的物业财产将构成一定的潜在威胁。 
  2、由于房东不清楚承租人的底细,万一承租人在出租房里从事违法行为,自己很难发现和及时进行司法救济。 
  3、房东不保留钥匙,如果承租人不在家,遇到有些问题不好解决。比如:水管坏了、房屋渗漏等,物业的通知就会有困难。 
  律师还了解到:承租人李某则有与之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房东自己留有出租房钥匙是对承租人一种侵权行为,至少是一种潜在的侵权行为。 
  律师认为:该争议实质上反映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对交易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有两个基本观点: 
  一、从法律意义上,房东是否保留出租房钥匙是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216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该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0条也规定:“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转移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回租赁物的合同。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只要出租人依照双方的《租赁合同》转移了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或收益,出租人即完成了交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当然,交房屋钥匙就自然成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但是,至于交几把钥匙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范畴了。 
  既然贯穿于法律、法规是依据《租赁合同》来交付房屋,那么,作为租赁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对房东交几把钥匙及房东是否要保留钥匙作出明确约定。以双方对条款的履约,来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二、即使房东留了房屋钥匙,在未经承租人同意情况下,房东不得擅自入屋,否则,就对承租人构成了侵权。 
  承租人不在家,房东能否擅自入屋;未经承租人同意,能否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自行处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租人与房东已经形成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房东收了承租人的租金,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属于承租人,屋内财物的所有权也属于承租人。虽然房东保留有房子的钥匙,但从法律上讲,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经承租人允许,房东不能擅自进入租屋,更无权擅自处理屋内的物品。如果房东这样做了,就对承租人构成了侵权,承租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房东不能留钥匙”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出租人的房东仍然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对承租人恶意侵权。只有这样,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才能和谐、稳定,房东和承租人的交易安全才能真正实现。,

 

 

 来源:大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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