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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遭纵火楼下受累找谁赔偿?
时间:2005年12月8日10:2

     出租房遭纵火楼下受累。律师:由放火嫌疑人和房屋产权人承担。3楼一居民家半夜起火,1、2楼住户家因救火变成了“水帘洞”。由于起火的房屋是出租房,起火原因是有人故意纵火,因此事发后房主、租房人都对楼下住户的赔偿要求不予理睬。对此,律师表示,放火嫌疑人应对1、2楼住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3楼失火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应对1、2楼居民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楼失火殃及楼下

  11月2日凌晨3时许,中山区海景园11号楼的住户在睡梦中被惊醒,他们拉开窗户发现——浓烟正从1单元3楼1号的窗户中冒出来。住在起火房屋楼下的于女士听到“着火了”的呼喊声后,赶紧拉着一家人向外跑,并且敲开了1楼1号刁女士的家们,将独自在家的刁女士的女儿拉了出来。

  消防队员闻讯赶到将火扑灭。1、2楼的住户再回到家中时,看到屋内已面目全非——黑水顺着墙面往下流淌,家具、被褥、地板全都被淹。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住在失火房屋的张女士在事发后为2楼1号的于女士一家和1楼1号的刁女士一家找了临时住所,但12月5日,张女士停止给于女士一家和刁女士一家提供居住的地方,原因是张女士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屋起火原因是有人放火,且放火人已经到派出所自首后,认为房子起火及楼下居民家被淹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昨日张女士对记者表示,她也是受害者,不少东西都烧掉了,1、2楼的住户应该找放火人去索赔。而失火房屋的产权人鲁先生则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样是“有人放火造成房屋失火”。

  昨日,记者与春海派出所取得联系。民警表示涉嫌放火的尹某已经到案,现在正被刑事拘留,他放火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泄私愤。

  房主也需承担赔偿

  对此,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崔晓晨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放火犯罪嫌疑人尹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1、2楼住户的房屋各项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3楼房屋所有权人鲁先生在行使出租收益权的同时,有义务保证其相邻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房屋安全权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和侵害,因此鲁先生对1、2楼住户所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在承担完赔偿责任后,鲁先生既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张女士追偿该部分损失,也可以向实际侵权人尹某追偿。

 

 

 来源:大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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