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大连某物业公司因对小区内的住户拉闸断电而被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有权拉闸断电吗?
2001年元月,大连市民陈某在金州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楼房,并用此房开了一家饭店。饭店开业后,陈某按时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费及电费等。今年6月11日,物业公司以陈某的饭店“隐蔽窃电”为由,向陈某送达《停电通知书》,要求其停电整顿;三天后,又向陈某送达《通知书》,限其在5日内交罚款1,091,873.70元,逾期将被停止供电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月24日,物业公司又一次送达《通知书》,告知陈某因其未上缴罚款,将于同日15时停止给其饭店供电。遭到陈某拒绝后,物业公司果然按时将陈某室内的电闸拉下、上锁,并贴上了封条。陈某的饭店因此被迫关闭了。
物业公司的做法激起了陈某的不满,他到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恢复供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原、被告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被告如果发现原告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但此案被告擅自将供电线路切断,其行为于法无据,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判决物业公司恢复陈某家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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