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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房主索要违约金败诉
时间:2005年12月20日9:54

     开发商逾期交房 ,房主索要违约金败诉。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执行政府政令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 。
  
  
     李女士购买了一处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房,但由于该公司接到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和建设的通知,致使房屋逾期交付。为此,李女士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30日,李女士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西岗区乐业街一处商品房出卖给李女士。去年12月29日,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告下发关于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和建设项目的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这份通知停止了销售和建设。对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7月1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裁定终止了这份《通知》的执行。 
  今年9月,李女士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该房屋至今没有取得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没有取得工程峻工验收报告。所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按每天万分之三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该房屋开发公司则表示房屋延期交付是因为发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订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不属于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买收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自行到出卖人售楼处或其指定地点领取房屋钥匙,买房人没有按期领取钥匙。不存在公司逾期交房的问题,房屋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峻工验收合格证。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开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李女士交付工程峻工验收报告构成违约,但其违约的原因是由于因执行政府及公用事业部门的法令、政策、通知等造成延期,符合双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所以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大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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