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发财致富,乃人之常情。但所作所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但不能发财,还可能自酿苦酒。日前,金州区就有一村民为了赚钱致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了土地使用用途,在自己承包的农用土地上建造厂房出租,不仅没有赚到钱,还被法院判决返还租金,同时也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金州区某村村民王某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农用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王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看到邻居家盖厂房出租挺赚钱,就在自己承包的农用土地上也建起了300多平方米的厂房,厂房周围铺上水泥台,共花掉费用10万余元。
厂房盖好了以后,王某开始招租,很快与大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租赁王某厂房2年,每年租赁费4万元。该公司也支付了王某第一年的租赁费。可是没过几天,该公司又看好一家租金更便宜的厂房,就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4万元。王某不同意该公司的要求,被该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王某未经批准,在农用土地上建造厂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行为,因此王某与大连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王某应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租赁费4万元。法院判决后,村民委员会也因为王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决定提前收回王某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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