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先生购买了位于甘井子区的一套二手房,虽说是二手房,但该房屋仍是清水房,另外户型、位置及小区状况都令王先生很满意。然而美中不足的是,由于开发商的手续问题,该房屋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对此,房屋的卖方明确地告诉了王先生,同时与王先生约定,房屋的产权证书在一年内肯定能办理下来,届时将为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让王先生放心装修入住。得到房主保证之后,王先生领取房屋钥匙,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为此花费了一笔不菲的装修费。转眼一年过去,房屋产权手续迟迟未见动静,又过了大半年,王先生坐不住了,经过与房主协商,房主提出王先生可以退房,但是不同意赔偿王先生的装修费,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业超: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37条第6款之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由于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始终没有取得房产证,其与房主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或作价补偿。王先生实际进行装修的时候,房主明确同意;而装修本身又是填附于房屋之上,在王先生返还房屋的时候势必归房主所有;如果将装修拆除,则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所以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房主应当在返还房款的同时给予王先生装修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