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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签成消费者能否拿回订金
时间:2005年11月8日9:27

    [案情简介] 
  今年8月,刘先生相中了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后,交付了认购定金2万元。交款的同时,开发商向刘先生出示了买卖商品房格式合同范本,还带刘先生参观了样板间。 
  当7天后双方正式签约时,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在合同的空白处增加了许多补充内容,尤其是有关违约责任条款都是卖方轻买方重,让人难以接受。对此刘先生提出质疑,要求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修改,但对方不允许,此合同没有签订成功。 
  随后,刘先生以开发商拒绝退还订金为由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那么这笔认购订金应否返还呢?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所栗忠明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其约束力主要体现在签订认购书的当事人负有将来要依法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刘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应根据添加条款的性质,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第一,如果开发商增加的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条款,又不愿公平协商修改,有违订立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合同法原则,导致合同签订不成,过错在开发商。那么,依订金罚则的规定,开发商应双倍返还所收订金。第二,如果开发商增加的内容不属于以上情形,但刘先生在当初签订认购书时未被告知相关内容,现在是双方就合同相关条款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属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订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执行,开发商应将2万元订金如数返还给刘先生。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栗忠明 咨询电话 13591835933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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