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乔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并稀里糊涂地预先交给这家中介16000元定金。签约前她发现房子还有很多遗留问题难解决,不愿再买房子时,中介公司却提出要扣留这些定金作为“违约金”。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见过房主。”昨天,乔女士在甘井子工商分局合同科诉说了她的经历。据了解,目前不断增多的二手房中介投诉,多数都与中介公司这种蛮横的大包大揽行为有关。受理乔女士投诉的合同工作人员形象地说:“房屋中介性质上好比婚介所,收钱只是负责为双方牵线搭桥。如果男女双方认识了却不结婚,就要向婚姻介绍所支付违约金,这岂不是荒谬?”工商部门认为,购房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事,中介公司只能收取佣金,无权收取定金、违约金,更不能代卖方签订合同。
据介绍,乔女士一开始看好的这套房位于千山路附近,房价19万元。她当时提出要见房主,遭到中介公司阻拦,理由是怕他们私下交易。乔女士同意了,还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并交了16000元定金,想把房子定下来。可在签约时,乔女士了解到,这处房产是别人抵押给房主的抵债房,没有产权,过户还得一年后才能办理,而且这次签约的对象还是只有中介公司。乔女士就不想再买了,可是又要不回定金。甘井子消协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此案中,中介公司除了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外,替房主签协议也是越权违规之举,因此必须为乔女士退还定金。
甘井子工商分局合同部门则指出,房屋中介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回事,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没有义务必须与第三方(中介方)签合同,以满足中介人收取报酬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只能收取交通费等一些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更无权收取违约金。工商部门提醒说,购买二手房要谨慎,不要轻易同中介公司签约,更不要轻易把定金交给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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