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而且明确了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报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许女士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产权证。为此,许女士找到开发商,对方答复:“签订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所以我们不承担违约责任。”十分不解的许女士咨询: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了,开发商就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吗?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认为:此案涉及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能否等同房屋买卖权属登记备案的法律问题。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产权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本案中,许女士买的是期房,办理产权转移需要开发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即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许女士不能办理产权证是属于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不全。开发商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混同房屋买卖权属登记备案是错误的。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