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在金州区了解到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按时交付房屋而被告上了法庭,被法院一审判处支付违约金2.6万余元。胜诉的林女士由衷地说,打这场官司前,很多人劝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房子虽然交得晚了点,但最终还是住上了。但她通过打了这场官司,真切感觉到只要百姓自己维权意识提高了,国家的法律会给一个公正的答复的。
2002年12月15日,金州区林女士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向林女士预售了一套价款为12万余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3年11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林女士使用,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同时约定该商品房的水、电、暖气在交付使用前投入正常运行。合同订立后,林女士分两次交付了房款。
到了交房期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定向林女士交付房屋。直至2004年年底,林女士向所在楼区物业管理中心交纳2004年度取暖费、水电费、垃圾费、设备维护费后,才入住了所购的房屋。
林女士入住新楼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房地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林女士只好来到法院,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2.6万余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驳说:“虽然林女士与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原告林女士所购房屋是建筑商抵债给第三人的房屋,原告是从第三人手中购买的,我们只是给办理了相关手续,所以原告不应向我们主张违约责任,应该找建筑商赔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的答辩。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逾期交付房屋420天,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原告林女士违约金人民币2.6万余元,诉讼费1272元由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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