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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索赔7万违约金
时间:2005年11月17日9:51

      徐先生从范先生手中购买一套公建后,以房屋朝向与承诺不同为由要求范先生赔偿违约金7万元。范先生称自己是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方向告知徐先生的,但该公建的产权证朝向登记错误。昨日,西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特别约定违约金七万 
  去年年末,徐先生看好了沙河口区一套公建房,不久后与卖方范先生、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售价为人民币16万元。对于这套房子双方特别约定:“卖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与产权证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甲方付违约金7万元。” 
  今年2月,徐先生拿着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将范先生、中介公司以及给范先生作代理卖房的孙女士一同起诉到法院。理由是“房屋朝向完全相反”。要求返还定金7000元,赔偿违约金7万元,测绘费1850元。 
  产权证错标房屋朝向 
  范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12月我看房子时,一再追问房子是什么朝向,对方承诺是西南向,并给我看了产权证,产权证后面的平面图表示房屋朝向的确是西南方向。” 
  后来徐先生又花了1850元委托沙河口区设备安装公司对这处房屋的朝向作了实地测绘,结果发现这套房子是朝北向。 
  产权证很快得到更正 
  徐先生发现这个问题后,范先生也找到相关部门,经再次测绘得出产权证上的原测绘图方向画错的结论。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对产权证进行了更正。但是认为自己遭受欺诈的徐先生还是将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早知有误 
  西岗区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房屋平面图朝向出现差错,不是被告范先生的行为所致,原告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并签订合同是自愿行为。徐先生在第一次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现房屋的朝向有问题,将合同废除又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合同,并约定由被告以十倍的定金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订立后不履行合同自行雇请有关单位对房屋进行测绘,结果房屋朝向确有错误,应认定原告应当知道所购的房屋朝向有误。现以此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7万元,经济损失1850元的请求与法律相悖,因原告在购房前应当对所购得房屋进行全面了解,明知欲够房屋有问题而与之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遂作出判决:由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徐先生定金7千元,驳回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7万元、测绘费1850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大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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