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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优先买房权
时间:2005年10月28日9:46

    [案情介绍] 
  尤先生租田女士的房屋已经两年了,租金每月800元。今年8月份,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满,田女士通知尤先生:“若想继续承租这处房屋,月租金就要涨到1000元。”尤先生没有接受这个条件,于是田女士要求尤先生到期搬家。 
  9月14日,田女士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便将此出租房卖给了方先生,并且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尤先生知道田女士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后,便咨询:田女士卖房子事先没有通知自己,是否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出租房屋优先购买权引起纠纷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条件: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出卖行为须发生于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所订买卖合同的条件;承租人享有该权利的时间是在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内。 
  本案中,尤先生承租的房屋期限已经届满,因不同意田女士上调租金,而未续订租赁房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田女士将房屋卖给方先生,其签订买卖合同不属于在租赁期间内,所以,田女士卖房行为不属于侵犯尤先生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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