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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屋应按市价标准
时间:2005年10月24日9:32

      孟刚与妻子结婚近二十年,由于性格不和,两人多年前就想离婚,但因担心影响孩子成长一直没有办理手续。孩子今年考入高校后,双方开始办理离婚事宜。因房屋离妻子黄丽单位较近,黄丽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补偿孟刚一半房款,孟刚对此同意,但对于房屋应按多少价格计算与黄丽产生争议。

  孟刚提出应按现有市场价格计算,黄丽认为应以几年前房改时买产权的出资额为标准。黄丽打电话咨询:应补偿孟刚多少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对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取得。如何公平解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首先要对房屋的价格进行确定。为使夫妻在共有财产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就要按照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市场价格,对需分割的房屋价值进行市场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因此本案中,取得房屋的黄丽应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按照双方协议的补偿办法,给予孟刚一半数额的补偿。

 

 

 来源: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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