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对一套居住权房进行了约定,“两人各承租一间屋,如果女方再婚,房子则全归男方承租。”房屋被拆迁后,男方将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部取走,为此,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
夫妻离婚签订用房协议
左女士与秦先生在1996年6月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公房二间屋,双方各住一间,其间女方和女儿回娘家暂住,如果女方再婚,女方归还男方房子。”这里提到的“公房
”就是位于红旗中路的一套使用权住房。
到今年7月,左女士与秦先生已经离婚九年,这九年时间里左女士没有再婚。7月22日,大连市中心城区西部通道建设工程部通知拆迁红旗中路的这套住房。
房屋拆迁丈夫独领补偿
8月2日,左女士通过电话从中心城区西部通道工程部了解到,秦先生已经交了房屋钥匙,交齐了相关证件,并且得到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存钱卡。
左女士当天就找到了中心城区西部通道工程部,要求领取补偿安置费,但被拒绝。与此同时,秦先生领走了补偿安置费共176980元。
为此,左女士将秦先生、中心城区西部通道工程部起诉到法院,索要拆迁补偿安置费。甘井子区法院红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左女士在法庭上诉称,离婚时两个人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承租一间屋,女方如果再婚,房屋则全归男方承租。”在中心城区西部通道工程部动员拆迁房屋时,左女士也向其讲明了这一情况。
女方提起讼诉要求平分
左女士认为,在这笔补偿安置费中,有一半也就是88490元应该是属于她的,秦先生领取了全部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中心城区西部通道工程部在明知房屋约定的情况下,却将补偿款全部给了秦先生,同样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补偿款88490元,其他财产损失1500元。
答辩时牵出居住权问题
开庭阶段,秦先生代理人刘甲明律师表示,根据公有房屋租赁登记公示与公信原则,秦先生所在公司大连港集团公司是此案中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秦先生每月交纳有关费用,该房屋的真正合法承租人是秦先生。而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金。同时,如果左女士在拆迁房屋内长期、持续、稳定地居住,而没有其他的住房物质保障,在房屋拆迁后将导致流离失所,那样从保障基本生存权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可能给与一定补偿金。但是左女士离婚后并没有住在这个房屋里,证明她有充分的生存能力。该房屋已经拆迁,左女士的居住权消灭,无法转变为货币的形式。
对被告的观点,左女士表示不能认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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