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在西岗区拥有一套住房,因工作变动,徐先生欲出售该房屋,于是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委托该中介公司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售出,同时约定委托费用。一周以后,中介公司通知徐先生该房屋已经售出,并将26万元的房屋价款给付徐先生。后来,徐先生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偶然发现,买方与中介公司约定的实际成交价格是35万元。徐先生遂与中介公司交涉,要求返还差价9万元,但中介公司拒绝返还,徐先生一怒之下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阳光律师事务所韩业超律师:
本案中徐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徐先生与中介公司虽然对房屋出售的溢价款没有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由于该溢价款是基于出售房屋产生的,应当属于徐先生所有。此外,从行业规定上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中介公司取得房屋溢价款也违反了该行业规定。
需要提醒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市工商局和市国土房屋局联合推出了《大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详细规定了二手房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时候,可以使用该示范文本,以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